ycfpt6058 发表于 2024-10-16 05:26:30

一起只能在哈尔滨发生的荒唐离奇的事件

  我是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刑警队大案中队的教导员,本人姓名:黄威 男 44周岁 中共党员 正科级职务,从警27年。下面我将我2012年3月份所遭遇离奇而又让人气愤的经历公布于众,让广大网民看看哈尔滨市的司法界有多黑暗!同时希望有中央领导浏览此网页,能够出来管管这些肆意践踏法律,置司法公信力于不顾,刻意明目张胆的制造冤假错案的无良检察官,法官。
  事情还得从2008年8月说起,当时我刚从派出所竞聘到大案中队任教导员仅仅三个月,通过线人获得了一条涉嫌诈骗案的犯罪线索,于是经呈请和审批,我队对这起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我和搭档黄镝通过将嫌疑人从上海抓捕归案进行审讯和去北京和两次去五常取证,均未获得嫌疑人虚构事实的涉嫌犯罪证据,在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十五日左右的时候,报警人突然和嫌疑人的儿子来到分局称他们两家已经达成谅解,报警人要求撤销对嫌疑人的指控,嫌疑人的儿子当着民警的面将他父亲欠报警人的大部分欠款交给了报警人。据此情况,我第一时间向主管局长做了汇报,请示下一步怎么办?主管局长马上让我拿着卷宗和他一同到法制科长办公室研究案情,经主管局长和法制科长一同阅卷分析,最后敲定此案可以撤案,于是责成我回队里打印了《呈请撤案》和《呈请释放报告书》,经大队长审批加盖公章形成部门意见,由法制科长把关审核,最后由主管局长审批形成决定,由我向嫌疑人下达了撤销案件和释放通知书,同日,嫌疑人被释放。嫌疑人被释放后于2009年在上海实施诈骗980万元被通缉,于2013年6月在重庆被抓获,现正在上海审理中。
  2012年3月29日早我刚到单位上班,两名自称是哈尔滨市道里区检察院的同志通过单位领导找我和黄镝说有一起案件要去他们院里协助调查,我和黄镝放下手头工作就和他们来到道里区检察院,一进检察院,他们的态度就变了,把我和黄镝分别隔离开,并让我坐进被审讯人座的约束椅,我当时进行了抗议,说:“我怎么了?你们就让我座管制椅?”这是一位自称是监所科科长杨军的和我说不坐也行,那你搬个凳子做到询问台旁边吧。于是杨军和另一名检察官对我就前面说的那起案件的撤案放人过程进行了询问,我当时详细的把前面说的撤销案件的过程向他们进行了叙述并做了笔录,做完笔录后,杨军说
  ;“你们这起案件不应该撤”。我说撤案不是我决定的,我也无权决定。当晚,道里区检察院以“滥用职权”将我刑事拘留,我当时对我实施拘留不服,没有在拘留证上签字,同时向他们质问:“我是一个执行者,并不是决策人,为什么将我拘留?”杨军等人说:“你们几个各负其责,都脱不了干系”。于是我于当晚被他们投入了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在看守所,他们利用驻所检察官的身份对我进行了剥夺人权的精神折磨,例如:不许花家属给我存的钱改善伙食,不许任何人和我讲话,不许看书读报,另外还派一个在押人员在我晚上睡觉的时候专门座在我的头顶一看我睡着了就不停地晃动枕头等等。在经过长时间的羁押后,道里区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在看守所对检察院对我的所谓“滥用职权”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又经过了漫长的羁押和等待,道里区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向我下达了结论为“鉴于黄威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定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奇怪判决。同日我被取保释放。我本人不服该判决,于2013年5月14日依法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被释放后,通过各方面的渠道了解到,当初检察院凭想象认为一起涉嫌诈骗的经济案件嫌疑人被释放,这其中肯定有猫腻,结果将我刑事拘留后,通过调查我本人在办理这起案件当中不存在任何徇私枉法问题,他们实在找不出我的其他毛病,最后连我的私生活也查了,最后均没有什么问题。检察院骑虎难下,我如果无罪放出来,他们就得有人承担责任,只有硬着头皮耍着赖硬诉到法院。诉到法院后,道里区法院认为这起案件办的有问题,证据明显不足,两次退卷,检察院的办案人员都拒绝接卷,最后法院没办法了(又不敢得罪检察院),于是他们也想了一个阴招,内请!(这是高院三令五申禁止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司法作弊)内请至哈尔滨市中院,报送了两个意见,一个是无罪释放,一个是定罪免刑。这其间,检察院的领导找到我在检察院工作的发小和我的朋友,和他们说:“你们和黄威通个电话吧?让他认个罪,认罪保证让他马上回家。2012年12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再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后我先后到省人大,省信访局,两会期间三次进京上访,回哈后,道里法院的一位庭长热情的接待了我,和我说你这起案件属于典型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我就是极力主张定你无罪的,最后上会儿的时候我们院长来了点儿外界压力,只有先这么判你了。我第三次去北京上访的时候,正巧是我在中院的主审法官在京接访,于是我就向他提出了以下诉求:1,我这起案件从一开始立案就是违法立案,我按领导指示打印的呈请报告只能代表意见,并不能代表决定,而最高检关于“滥用职权”的立案标准是:滥用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处理或决定无权处理决定的公务事项。而我们局长也在笔录中说的很明白,只有在他最后签字后才能形成决定。所以,对我呈请意见人立滥用职权是违法立案。2,判决书中,在陈诉完撤案经过后最后下结论为“黄威在办理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众所周知,“严重不负责任”是我国刑法“玩忽职守”的构成要件,以玩忽职守的构成要件来证明我“滥用职权”?实在令人费解。3,我国刑法第37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款都规定:情节“显著”轻微是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既然显著轻微了,还定我的罪,真是让所有人都不理解了。4,整个判决书中都没有明确说明我是如何滥用职权的。5,我办理案件是公务行为,为何审批决策人都没有事,而让我执行人承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当初说的各负其责呢?这得向公众有个明确交代吧?6,滥用职权是间接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必须有犯罪动机,既然判我有罪,那么我的动机是什么?当时我的主审法官在众人面前让我问的满头大汗,不断的说,我说的不算,我说的不算,你还是抓紧申诉走程序吧.7,滥用职权必须有后果,而嫌疑人是2008年被我局释放,2009年在上海实施诈骗,和我处理他的案件有什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纯粹是强盗加无赖的逻辑。
  综上,这是一起为了维护检察院的面子检法两家联合司法作弊的案件,因为判我无罪,他们当初一冲动羁押了我长达十四个月,首先他们办案人员就得有人为此承担责任。其次是巨额国家赔偿。所以他们将错就错,错案错办,能拖一天是一天,争取在程序中把我拖垮。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政府机构?这样的政府机构司法机关老百姓怎么能拥护?不知道上面的省长市长知不知道在您们的旗下还有这么一群知法犯法的执法者,司法机关交给他们去运行老百姓能有公正可言吗?另外,我在省人大上方期间,省人大一位处长和我说:“检察院今年提出零错诉”的工作目标,他们不会给你轻易给你平反的。”听到这些,我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这还是共产党的政法机关吗?这不是为了政绩草菅人命吗?司法公信力那里去了?一个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那里去了?我想当年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也不会如此过分吧!我的不幸遭遇不但在哈市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民警引起了极坏反响,而且在检察院和法院系统也产生量极坏的影响,可谓臭名昭著一点儿都不过分。私下里都说今后这活儿没法干了,有事儿领导都一推六二五,有责任我们给扛着,有功劳他们去领。都在观望我这起案件的最后处理结果。所以,本人希望,能看到此贴的领导,能够关注过问我的案件,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敦促有关部门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依法撤销对我的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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